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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警示牌

 林区防火牌

 

森林警察查案

 

森林警察进行森林扑火训练

 

森林警察巡逻

  

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场森林防火工作的几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场森林防火工作,切实保障林场森林资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江永县委、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十条规定,结合我场实际,特制定几条规定。

第一条  各分场(站)必须按要求在管辖区内的每个自然村及林区进山路口设立一面永久性的固定防火警示标语牌。

第二条  实行联系领导包干分场、代管村,分场场长、支书、派出所所长、副场长固定包干到片区,并登记在总场备案。一切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分场、生产科和林政科严格按“六烧六不烧”制度验收初审报县防火办审批才能选择最佳时机进行。对分场(站)每处造林地块炼山要从分场场长、支书、派出所长、副场长各暂扣减200元工资作为炼山押金,未发生炼山走火的退还保证金,炼山走火的没收保证金,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在分场内林区发生野外用火的,联系场级领导和分场领导不能评先、评优,上述联系和包干人员罚款200元/人;抓住肇事人罚款免除处罚;引发火灾的,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一个分场(站)发生野外用火3次以上(含3次)的,取消分场场长、支书、所长、副场长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条 各分场根据林场制订和完善的林区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每个分场(站)必须在附近村组固定组建一支15人以上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抓好森林防火扑救知识培训,集中配好扑火工具,按林场干部职工发放扑火补贴。对上述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对分场场长、支书、派出所长进行戒勉谈话。

第四条  年度内没有发生森林火灾的分场(站),奖励单位2000元;发生森林火灾的分场,每起处罚单位500元;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每起处罚单位2000元,并从分场场长、支书、派出所长、副场长工资扣除,并追究分场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凡发生森林火警及200亩以下森林火灾的,分场主要领导、分片包干领导当年不评先评优;凡发生达片有林面积200亩及以上森林火灾的,分场场长、支书、派出所长和分片包干领导就地免职,档案工资的薪级工资降一级。

第五条  年度内没有发生森林火灾的包干片区,奖励包片林区护林防火负责人1000元;凡发生森林火警及200亩以下森林火灾的,包干负责人罚款200元,凡发生连片有林面积200亩以上森林火灾的,撤消包片负责人一切党内外职务。

第六条  特别防护期间,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分场领导班子成员(含所长),包片领导和驻点守护人员必须坚守线,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追究法律和刑事责任。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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