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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

二○一○年经营管理方案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1条    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完善林场经营机制为手段,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增收节支管理,突出质量和经营效益;以启动无节良材、优材更替、森林经营试点为契机,夯实产业基础;强力推进林场林地承包经营改革,为职工提供各种资产性收益平台,推进林区和谐持续发展。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2条    经济目标: 1、全场总收入:4578.5万元,其中:销售木材 5.17万立方米,收入  3875.5万元;承包收入110万元,三产业收入 108 万元,转移支付等补助收入 485  万元。 2、税收按政策规定完成。3、实现收支平衡目标。

第3条     生产任务: 1、造林:9000 亩; 2、育苗:20 亩;3、中幼林抚育  24000  亩次。4、木材生产入库 5.2万立方米,其中困山材1.45 万立方米。

第4条     其他指标:1、综治维稳信访继续保持先进单位;2、计生工作评估保持一类单位;3、积极稳妥推进林场改革。

第三章  场部科室、基层单位人员编制

第5条     在原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场部、基层单位人员编制。

第四章  劳动人事与组织纪律管理

第6条     主管人事的领导和政工科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各单位严禁擅自聘用临时工,确需聘用临时工的,经主管人事的领导批准后,由分场与之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第7条    实行减薪待退制度。场内职工男性满55周岁或工龄满35年,女性满4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场部机关执行减薪待退政策,其他经本人自愿申请,政工科审核批准,可享受减薪待退待遇。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

第8条    有拖欠货款、借款、承包款等欠款的干部、职工,原则上先还款,后上岗,林场随时有权从本人工资等收入中扣抵欠款,有欠款的干部、职工办理减薪待退时须先交伍仟元欠款;办理正式退休的须一次性交清欠款;每一年办理停薪留职时须先交纳欠款伍仟元整。

第9条    木材验收与销售中,内外勾结,损害林场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上岗资格,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10条              场内管理人员、护林员每月出勤不少于22天,基层单位自行调整好本单位值班和护林员轮休,禁止空门和空片。

第11条              分场全权管理在职在岗一般工作人员,对每月出勤少于22天工作人员,一次进行教育,二次进行警告,三次经分场管委会研究停岗学习二个月,发基本生活费400元/月。

第12条              因病请假15天以内,当月预发的绩效工资按减薪待退标准;当月病假超过15天以上,享受减薪待退待遇;年病假连续3个月以上的享受病退待遇。

第13条              长期病休(3个月以上)和没有岗位照顾的病残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享受病退待遇。

第14条              干部、职工的探亲假、年休假、婚、产、丧假按国家相应规定执行。

第15条              场内男性职工一律不安排生产工,不服从安排的不再享受林场一切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16条              财务管理体制。

1、全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木材收入全额缴入总场开户银行账户,支出实行预拨,验收结账,严禁坐支。

2、水果林、油茶、土地承包金及房屋出租的收入一律由所在单位负责及时收回,列抵管理人员的工资和费用拨款,年终分场与总场及时结账。

3、全场各单位实行行政一把手审批报账制度(行政领导外出时的特殊开支事项由党组织一把手审批),行政领导本人经办的经济业务由党组织一把手审批报账。总场设立财务副场长,按场长授权审批报账。

4、报账程序为: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证明―会计审核----场长审批----出纳付款(扣除预借款和欠款)。

5、场部计财设立稽核岗位:专门负责总场机关所有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审核,以及全场财务预决算的审核和考核。

6、严禁赊销林场所有产品和物资,严禁积压已写木材销售码单。

7、盘山园艺场、职工医院、高泽源大酒店三个单位要确保该单位资产增值保值。

第17条              票据及财务印章管理

1、全场所有票据由财务部门管理使用。其中:销售发票、罚没收据及普通收款收据、一金两费证明单、资金划拨单,由场部计财科统一购买管理,单位会计人员填制,出纳员收款签章;银行结算凭据由单位出纳员管理填写,会计、出纳共同盖章。

2、各单位的财务印章,必须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稽核员)及出纳人员分别保管,使用时,共同盖章,以便相互检查、相互监督;若未分别管理,发现一次进行警告,二次进行罚款200元,三次换岗。

第18条              资金管理

1、严禁乱批乱借公款。本场职工确因天灾人祸需借支公款,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并在一年内还清,基层单位没有借支权。

2、库存现金管理坚持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场各单位应加强库存现金管理工作。出纳存取款必需有陪同人员陪护。尽量做到专车接送。

3、严禁公款私存,严禁以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严禁利用本单位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违者追究相关人员经济及法律责任。

4、有欠款的在职职工,原则上只保留生活费(不超过500元),其余额扣抵欠款。正式退休人员有欠款的,场内所发的一切福利与政策性补贴一律扣抵。

5、在所有的经济业务和经济往来中,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规章办事。所有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发票及有关单据)的合法性、有关人员签章手续完备性、开支标准控制有效性,由会计把关,单位负责人负责。所有支出的原始发票、单据必须经过单位会计审核和单位领导审批后,出纳方可据以报账付款。

第19条              销售结算管理

1、产品物资销售出库调拨,必须凭财会部门开具的预收款收据(或已收货款的销售发票),开具提货调拨单,要求一车一票,严禁开大调拨。调拨单上须注明产品物资名称、规格和价格,以便检查监督。

2、所有产品物资出售一律按第一次销售对象开具正式国税发票,不得按第二次及以后人员填开发票,否则,由此造成得偷漏税款概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

3、仓库保管员必须按提货调拨单所标品名、规格发货,提货人、检验员、记录人及仓库保管必须在提货单(码单)上签字。

4、全场各单位所有因使用票据引起的款项收支,必须进入单位会计核算,严禁收入不开票、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违者,一经查实,除没收该款项外,按同等金额处罚。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0条              生产成本管理

1、木材采运、养路、造林、抚育、防火线修复等工程均以生产科实际验收作业量和计财科核定的单位成本进行结算(自营木材生产成本以实际入库数量为依据结算,整体销售的木材生产成本义销定产为依据结算)。

2、集材场维修、护坡塌方及其他必需的维修等计划外支出,以场办主管副主任拿出预算,待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3、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作业设计书施工、作业、检查、监督。各项目须由业务主管科室签发验收合格证方可结算。

4、预付生产工程款控制在实际完成量的70%以内付,禁止超进度付款和跨年度结算,超支部分,由分场场长予以追回,否则从工资中扣除。

5、对外出包工程一律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凡未代扣代缴或未按规定税率代扣代缴的,一律由场部从项目资金和会计人员工资中扣抵。

第21条              费用管理

1、各单位公用经费(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制造费用和护林经费)均按年度计划配额标准凭票限额控制使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必须结清上季度所用费用。场部每月凭票限额拨款。

2、分场业务招待费:因工作为务需要,确需就餐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就餐,特殊情况必须在外招待的,必须管委会两人以上到场,并一律以现金结算,严禁签单,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违者全额扣罚会计人员工资,并更换岗位。场部护林稽查人员招待费凭就餐单月底由场部核报。

3、车辆交通费:二级核算单位全年车辆交通费以年初核定额为限,公车保险费、县内进城费据实凭票由场部另行核销。

4、护林办案收回的木材,应就近交给分场,由收材单位凭验收码单结算,标准为:(1)在山下设关堵卡,执法办案收回的木材按150元/立方米;

(2)从山上收回零星盗伐木材200元/立方米;

(3)山上大面积回收清理木材,按场生产科设计生产单价结算。

5、护林办案收回木材折价款(变价款)、育林赔偿款、违纪违法罚款,需全额上缴场部和财政部门,按林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实际返回的净额,按下列比例奖励直接报案、办案有关人员和单位:70%留成办案人员或单位,用作报案、协查费用和下乡补助及伙食费;10%留交分场弥补公用经费;20%留场部。

6、林场正式职工子弟考入大本第一批的奖励800元,大本第二批的奖励600元。

7、报帐程序及时间:所有财务支出必须先经过有关业务人员和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证明签字,经会计审核和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报账付款。否则,出纳人员必须拒绝付款。

场部机关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基建项目和一次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支出必经计财科科长二次复核;报帐时间:每个星期三、四为报帐日。

第22条 差旅费开支规定

1、出差人员的旅差费及补助按当地财政政策规定与标准、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执行(具体见附表)。

2、带车出差的一切费用概由带车领导统一报销差旅费。

3、出差一般情况下,不得报销伙食招待费;特殊情况,经书记场长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报销。凡报销了伙食招待费的一律不得领取出差补助费。

4、凡经省、地(市)县党委组织部批准按计划调训,带薪参加党校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学校食宿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省内县外20元,省外40元。

5、经林场批准参加业务学习,在校的生活费补助每天20元。

6、取消全场县内日常工作下乡补助费,生产科主伐设计和资源调查项目按业务量和工作难易程序分类确定补助标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

7、林权改革工作经费按县有关文件精神落实。

8、远离分场和固定护林点临时设点守护,打建厂棚以申请批复的限额列支。

9、参加县以上部门统一组织的专项活动,其差旅费按通知标准执行。

10、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11、职工因退休择地定居和调动的搬运费,由原单位安排一趟两吨以下的车辆,须安排车辆而未安排的可按单程直线路程4元/公里包干领取,单职工按2元/公里包干。

12、计件工资工作人员在调动期间由原单位计发3天的搬家工资(共120元)。

13、扑救森林火灾和造林炼山守护现场,实际上山扑火为6小时内按30元/次发扑火补助,6小时以上按60元/次发放。

第23条   存货管理

1、全场各单位应制定存货生产入库与销售出库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存货的管理。

2、存货在验收入库时,必须由存货管理单位的保管人员办理验收手续,开具存货验收入库单,交货人员、仓库保管员及记录人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名,完备交接手续。

3、存货管理单位销售出库应凭销售部门开具的调拨单限额发货。

4、因生产、工作消耗的原材料、备品备件及产品等存货,由消耗部门经办员,填写《材料消耗申请单》,此单要填明所领材料、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经责任人员(带班员)证明后,并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批准后,到仓库凭单限额领用。

5、仓库保管员、集材场守护员于期末(周末、旬末、月末,每月至少一次)按有关规定定期汇总出库单据,将《材料消耗领用出库汇总表》、《材料出库单》及《材料消耗申请单》的会计联交财会部门入账。

6、各单位应对存货定期盘点。存货盘盈、盘亏应由存货管理单位填制“存货盘盈(亏)报告单”。查明原因后,报场部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转增或减少存货,价值较大的存货(在1000元以上)经场部主要领导审批后转账。

7、存货购置、验收入库按购买、生产的实际成本计价,出库按移动加权平均成本计价。

第24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原则上按年初计划执行。生产经营急需,需要临时增加的,应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场领导研究,场长批准,由场计财科办妥控购手续并拨付专款后,方可购置。

2、出售、调出、处理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业务技术部门监定,报场领导研究确定价格和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对外出售。具体由有关业务科室会同场计财科办理调拨等手续。

3、全场各单位要定期组织有关技术部门、财会人员对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每年至少一次。实际盘点时,先由财会部门对照固定资产明细账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然后由财会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实地逐个清点、记录。盘点完毕,由所有参加盘点的人员及单位领导在每张盘点表中签名。

4、对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报告单”,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场部计财科及有关领导,同时组织人员及时查明盘盈、盘亏原因。待查明原因拟定处理意见,另行上报场部及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第六章  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第25条  全场干部、职工全部依法纳入县社保和医保范畴,在职干部、职工都有义务缴纳本人养老保险费基数的2%和大病互助基金,方可享受基本医疗和大病互助有关政策,正式停薪留职人员林场代缴医疗保险。为搞好全场干部职工医疗住院及特殊门诊等服务工作,年增拨医院4.32万元服务管理费。

第26条  全场干部、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a)全体在岗人员的交费基数为2010年3月份档案工资,档案工资未达2009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60%,按2009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基数的8%扣交。

b)正式停薪留人员由林场代缴养老保险费。

c)既没有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又没有直接生产收入的人员每年交2400元保险费,并于4月底前交清,否则,不予享受医疗待遇,单位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27条  全场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费标准一致。

第28条 全场在职干部、职工按条例已由林场整体加入了工伤保险,凡是在岗职工(包括减薪待退人员)在工作时间受伤或工亡的,分场场长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及时报告场政工科,凡所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未及时上报的,所发生一切费用由分场场长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七章  收入分配制度

第29条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场目前实际状况,特制定“岗位绩效工资”的办法。

第30条  管理后勤和护林人员的工资由“固定工资+预发绩效工资+林区补贴+卫生费”组成。

1、固定工资为本人档案的基本工资(含法警、检官、警官津贴、纪检津贴)。

2、绩效工资预发:

为区别各分场(站)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环境优劣等,按下述等级对号入座核定各单位管理后勤与护林人员绩效工资(含驻点伙食补助)

一类:园艺场                                       520元/月、人

二类:大远、柑桔场、 源口                          540元/月、人

三类:高泽源、鸡笼山、茶花山                       560元/月、人

四类:盘山、洪洞                                   580元/月、人

五类:大畔                                         720元/月、人

3、各分场的管理后勤和正式护林人员绩效工资按生产与护林两大项,按生产40%、护林60%考核,按月拨到分场,

(1)各单位生产绩效工资总量计拨:每月由各业务科室检查验收生产任务数量(占60%)、生产质量(占40%)完成百分比计发(质量分必须以数量分为基础,没有数量分,也就没有质量分),当月任务数量完成、生产质量合格率达到95%的绩效工资 全发,不足95%的按比例计发(差1%扣1%的生产绩效工资),扣发的生产绩效工资次月一律不予补发。

(2)各单位护林绩效工资总量由林政科按月考核后交计财科核拨到分场。

(3)各分场的绩效工资具体发放办法由分场召开管委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拿出分配方案和细则交总场审批备案。

4、总场机关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按(以)各分场平均预发绩效工资为基数,依照岗位系数和考核评分计算分配到个人。

5、总场财务科根据各科室考核验收检查结果和工资扣发通知单,统一编制在岗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经总场场长审批后执行。

6、场部机关的管理人员绩效工资按岗位系数及考核评分计发。岗位系数为:①总场书记、场长2.0; ②总场党政副实职1.8(含高级职称);③在职正副场级干部1.6;④科室长(含在岗中级技术人员)1.5; ⑤技师1.4;⑥科室副职(在岗初级职称、高级工及25年工龄以上的科员)1.3; ⑦中级工15―25年工龄的科员1.2;⑧初级工15年工龄以下的科员1.1;⑨其他办事员及普工1.0。

第31条  生产人员(含检尺员、盘山园艺场、职工医院、高泽源大酒店在职职工):

工资总额 = 直接生产计件工资+例假工资+绩效工资预发+工龄补贴+林区补贴+卫生费。

1、检尺工资按实地检量入库、出库与单价之积计算而得。验收检尺4元/立方米;销售检尺3元/立方米。卖青山的木材林场不计发检尺工资。

2、生产工人按照各项生产、工程、装运等工作的作业设计书单价及数量、质量计算而得。其中:装车工资10元/立方米、卸车工资4元/立方米、码堆6元/立方米。

3、从事生产计件工资制的女性职工,每月加发三天的例假工资50元/天。(含检尺员及园艺场、职工医院、酒店三单位的在岗人员)

4、为保证公路养护的质量,各分场公路养护一律实行集体养护,领导带班作业按日计酬,不准分段包干到人,月月养护,月月验收,按月兑现(按实际验收分数、工作量、投资单位价计算)但已享受计时工资人员一律不分成。

5、从事生产计件工资制每月按各自实际工龄分档发放工龄补贴:①15年及以下:160元;②16―25年的(含16年和25年):180元;③26年及以上:200元。

第32条 正式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社保站发放。

第33条 减薪待退职工待遇为(本人档案的基本工资)×本人工龄比例+林区津贴+绩效工资预发+卫生费。

减薪待退人员工龄比例:35年(含35年)以上90%,不足35年85%。

第34条  病休人员病休期为一次性病休3个月以内,享受病休工资。其病休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具体计算方法:

1、病休工资=本人档案的基本工资×85%×连续工龄百分比+林区津贴+绩效工资预发+卫生费。

2、连续工龄的百分比为:15年以下80%;16-25年85%;25年以上90%。

第35条  病退人员工资计发办法:

1、病退人员工资=本人档案的基本工资×75%×连续工龄比例+林区津贴+绩效工资预发+卫生费。

2、连续工龄的百分比为:15年以下80%;16―25年85%;25年以上90%。

第36条  离退病及生产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离休460元、退休420元、内退448元、病休404元、病退357元、有直接生产收入的人员380元(含三个自收自支单位的在岗人员和检尺人员)。

第37条  全场所有在职干部职工林区补贴按工作和居住地标准执行:大畔45元、源口35元、其他分场30元、其他地区(包括所有待退、离退、病退、病休人员)25元,女职工卫生费20元。

第38条  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节假日值班工作,从严从紧安排人员,尽量采取轮休、补休。其加班工资按管理后勤、护林员在岗人数,平均每年每人不超过6天的限额,由场部年底一次性拨付,各单位按照实际加班天数及责任心计发。场部机关按实际加班天数计发,但最多不超过10天。

第39条  全场育龄女职工经场计生办核实,确因避孕失败实施人工流产的,享受14天产假工资待遇(职工医院、大酒店、园艺场及分场生产女职工由场部按50元/天拨付)。

第八章   木材生产、销售监管及场乡联营合同的兑现办法

第40条  总场将林木生产任务下给分场,分场组织木材生产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依法、凭证采伐原则。

2)凭调拨单放行原则。

3)保证金制度:木材生产经营整体承包者(“买青山”客户)必须交纳销售金额2%的生产保证金给分场,以确保木材生产如期如质完成。

第41条 采伐管理:

a)完成时间:要求在销售合同规定的最迟期限以前完成木材出山;采伐场地不得留有木材,不得影响整地。未按时完成任务,每推迟一天罚款300元。

b)采伐范围:分场必须严格监督客户按照采伐作业书上规定的四至界限进行作业,任何越界砍伐行为,林场视为盗伐行为处理;越界线多砍的林木收入全额上交总场,木材生产保证金不予返回,并依法惩处。

第42条 木材销价坚持“随行就市”的原则,林场适时公布木材销售参考价格表。

第43条      全场木材销售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标者的信用度由场党政领导评定确定竞标者竞标资格。)按照场党委研究审核操作规程统一到总场进行竞标销售,拍卖会由场招投标办公室组织。

第44条              全场自产自销的散材(间伐材和其他散材)全部由分场统一检量入库,场木材销售领导小组集体按集材地点确定各销售底价,实行公开竞标销售。

第45条              木材销售监管由木材销售管理科成员与分场监管员对各分场木材销售出库、交款共同负责。

第46条              木材销售管理科一律凭场部财务科出具的收款凭证,开出木材销售调拨单。调拨单必须注明材种、规格、数量、价格和提材期限。严格禁止分场私自销售木材。按合同或协议批量销售木材,在保证押金不动的前提下,现款提材。

第47条              木材销售过程中的林保费、装车费等其它税费全部由客户负责。

第48条              木材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场部统一安排,业务接受木材销售管理科监管,平时工作服从于分场领导安排。

第49条              木材检验员在检验工作中必须保证做到数量误差在1%以内,质量误差在2%以内,否则由场部纪监人员及时调查核实,超误差范围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50条              全场统一验收检量工具,围尺、皮尺、尾叉一样不能少用,禁用卡尺。验收必须记码,销售必须打斧印,集材场守护员必须到场清点数量和负责分级码堆,销售码单要求有关经办人签字齐全,不准代签。否则,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第51条              场乡联营合同兑现,以实际核实的面积为准,需用国有指标的12cm收520元/m3,14cm收580元/m3;使用集体林指标的12cm收400元/ m3,14cm收450元/ m3。

第九章  森林管护

第52条              全场森林管护实行承包制,采取分场向总场承包,包干片区向分场承包,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和责任的办法。

第53条              森林管护承包的内容包括:森林守护、防火、侵占林地、木材守护、林业生产设施等。

第54条              林政科负责全场森林管护月报统计、监督检查。

第55条              在洪洞、盘山、高泽源三个分场干警与林场抽调精干护林员组成三个护林防火专业队,专业队日常工作服从分场监督,有目的地巡山护林,遇有其他林区有特殊情况,随时服从总场的一切调遣。

第56条              分场领导及派出所干警实行值班带队、上山巡逻“实名制”的考勤登记待查制度,月平均不得少于15天巡护,发生林木失盗罚款杉树50元/根。

第57条              场挂点领导一个月必须到各分场所辖林区进行日常普查。

第58条              持猎枪人员严格按照责任状的要求使用和管理枪支,违规者按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第59条              总场原则上实行宏观管理,人员定额编制。分场应根据本单位地理、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具体分配力量。在保证场内干部、职工就业的前提下,可在定编范围内,以承包护林工程的方式聘用民工,并签订好劳务合同,报林政科、计财科备案。

第60条              分场要做到人员、资金、山场“三落实”,加强管理监督,发现造成重大损失的,没有制止群众性盗伐之风承包不下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林政科,以便场部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否则,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61条              加强森林派出所建设,每年、每个派出所拨付办案车辆经费8000元,由所长审批在驻点分场报帐。

第62条              各单位护林人员定点编制按面积大小与护林难度进行定编,护林人员固定工资按月预发,护林绩效工资 经总场考核后由分场按贡献和上山巡逻出勤进行分配。

第63条              场林政科和政工科不定时对各分场到位护林人数和护林实施细则进行抽查考核,每季按考核分兑现各分场的护林绩效工资总额(临聘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第64条              每月三十日前,各分场填送林业行政案件查处报表一式二份和辖区内治状况,案件的发生、查处林木损失等情况综合材料报林政科(由驻场干警负责),不及时送报的经检查发现有问题的,按本方案有关条款给予经济处罚。

第65条              各分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护林承包方案,经林场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签订承包合同。

车辆管理

第66条              统一调度:车辆由分管领导会同办公室统一调派,出县用车一律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

第67条              司机职责:

(1)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必须由分管领导会同派车人员到指定厂家核实维修项目及费用,否则,不予报账。

(2)服从调度。司机必须服从分管领导的调度安排。做到有派即出,安全运行;如遇司机身体原因和车况原因不能出车的,应先天向分管领导报告。

(3)凭票出车:用车单位应事先向办公室申报派车,办公室根据工作的紧急程度按救火、生产、治安、其他工作用车的先后次序开具派车单,司机凭派车单和公里票及统一购买的油票出车。并按派车单规定的地点、行程、时间行车和返回。且规定:凡司机或乘车人员擅自改变行车地点、增加行程、自行更换司机,其经济责任(含交通事故)均由司机和乘车领导人负责。

第71条 出车补助与奖励1、司机出车一律启动计程器,按行车里程领取行车补助(不再按日计发出车补助):月累计出车里程在2000公里以上0.030元/公里,2000公里以下0.035元/公里。月底凭实际里程核报油费和出车补助,没有启动计程器的不得核报油费和出车补助费。2、全年无交通事故的,总场驾驶员安全奖为:统一按2.5元/百公里(扣除擅自出车的里程)。分场、派出所驾驶员年安全奖为600元/年。

第72条  出车限制与处罚:司机未经批准,擅自用车,每次罚款50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司机一律下岗,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净损失,按超额累进法分段计算司机承担金额:净损失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部分,司机负责10%;超过1000元,不足3000元的部分,司机负责15%;超过3000元,不足5000元的部分,司机负责2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司机负责25%;全年违章罚款累计超过1000元部分由司机负责30%。

所有林场车辆出车回场必须停放在车库或场办公室院内,否则造成失窃或其他损失等经济责任,概由驾驶员负担。

第73条     私人用车一律先登记并自费油料、过路过桥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概由用车人员负责。

第十一章  场部机关业务招待

第74条       一般来人来客必须在大厦就餐,须报场办公室主任或主管领导同意并亲自签单方可报帐。

第75条    特殊情况来客必须在外就餐的,需经书记、场长批准签字同意方可报帐。

第76条    未经书记、场长签字批准,一切美容、美发、喝茶等娱乐保健性消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章 综合监管与奖罚

第77条    纪监室对个人的违纪罚款,按70%奖给举报人与有功人员,30%上交场计财科,先交后奖。

第78条    清收外部五年前老欠款(2005年以前),按下列标准提取追款差旅补贴,不再报销差旅费、交通费和招待等一切费用。县内:现款10%,抵账5%;县外市内:现款15%,抵账8%;省内市外20%,抵账10%;省外现款22%,抵账11%。2005年以后的在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第79条    木材销售管理科在监管验收、销售木材活动中,查处超国标误差以外销售木材,按200元/立方米折算金额的20%奖励。

第80条    森林公安凡批捕或劳教1人,由场奖励办案单位1000元,治安拘留1人奖200元,作为办案补助。

第81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因林地纠纷受理并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按面积分类奖励。

    1)林地100亩以下每宗奖500元;

2)林地100亩―300亩每宗奖1000元;

3)林地在300亩以上每宗奖1500元。

经市、县人民政府因林权纠纷受理并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砍伐的林木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人工幼林每亩奖10元;

2)人工中林每亩奖20元;

3)人工近成熟林每亩奖30元。

第82条    发生火警:幼林面积5亩以内,每起罚500元;5亩以上10亩以内,每起罚款600元;10亩以上15亩以内,每起罚900元。成林面积5亩以内,每起罚400元,5亩以上10亩以内,每起罚800元;10亩以上15亩以内,每起罚1000元。

发生火灾:火灾面积50亩以下,每起罚1000元;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每起罚1500元;100亩以上,每起罚2000元。

属分场生产性用火引起火灾的,每起罚3000元;全年未发生火警的分场奖励5000元。

第83条    凡发现收入未入账私设小金库的,一律没收未入账款项,并按未入账同等金额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凡对未入账资金进行私分贪污未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处以私分贪污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84条    二级核算单位全年直接公共费用实行全奖全罚制度。即按年初指标有节余的,100%由总场给予奖励;如有超支,按100%予以罚款。其中奖励和罚款:单位负责人占30%、支书占30%、财会人员占20%,其他管委会成员占20%。联系分场领导与分场长同奖同罚制度,由总场另行奖罚。

第85条    单位目标管理:分生产、护林防火、销售、财务、维稳与信访党建与精神文明和计生等八项,各项目在总累积记分比例分别为:生产30%、护林防火30%、木材检尺与销售10%、财务5%、综治维稳与信访5%、党建与文明5%、安全生产5%、计生10%,年终按考核总得分进行奖励,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奖励前3名,第一名奖8000元,第2名奖6000元,第3名奖4000元。所发目标管理奖中:分场场长、支书各占30%,其他为单位所有。联系分场领导由总场另行按分场场长标准进行奖罚。

第86条    未经书面批准请假擅自离岗,或经批准请假不按时回单位的(除特殊情况须经书记场长同意),一律作旷工论处。旷3天以内,扣发当月本人平均日工资的二倍;旷工5天以上10天以内,停发当月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总场下文予以除名。

第87条    凡查实未上班管理人员、未上岗护林人员和没有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吃空缺的,一经查处,所吃空缺的工资总额由分场场长负责追回,并处以200元一个月/人的罚金,从分场场长工资扣除。

第88条    接到紧急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赶到集合地点的在职职工,一次处罚30元,无故不参加炼山、扑火、抢险、护林等集体行动的,一次处罚50元。

第89条    因违法违纪犯罪被判刑的,一律予以除名。

第90条    出现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重伤一人,扣减单位党政一把手当月全部绩效工资;造成死亡一人,除扣减单位正职当月绩效工资外,处罚单位党政正职各400元。

第91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按计划生育法规处理,处分期间停发工资。

第92条    工作严重失职和违反有关规程,造成3000元以上损失的,除追赔相应经济责任外,并视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93条    禁止擅自处理回收的护林木材,违者除没收木材或所得收入外,并对当事人每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94条    护林工作不得力,造成群体性(县内5人以上,县外10人以上)偷砍盗伐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虽不是群体性偷砍盗伐,但少数人的偷砍盗伐,造成(视线内20株、根以上)林木被剥皮或者被偷砍盗伐的,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罚款从当月护林绩效工资中扣除,分场负责落实到个人。

第95条    护林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造成林木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等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护林员资格或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96条    本方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参照本方案执行,凡原有与本方案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2010经营方案附表:

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差旅费开支标准表

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项目

出差地区或事由

场领导

中层领导

一般工作人员

宿

特        区

200元/晚.间

180元/晚.间

160元/晚.间

地市以上地区

180元/晚.间

160元/晚.间

140元/晚.间

外县永州市内及贺州、桂林地区

160元/晚.间

120元/晚.间

100元/晚.间

 

 

 

 

 

特        区

100元/天.人

本市外一般地区(贺州、桂林地区除外)

80元/天.人

外县永州市内及贺州、桂林地区

60元/天.人

县内 出 差

按22条第3款(县城内办事按实际办事乘车2元/每往返次计)。

场内上山作业设计

以作业量,按县林业局标准减半执行。

场内 上山 扑火

实际上山扑了火的, 6小时内按30元/天发扑火补助,6小时以上按60元/天。

县以上党组织调训

省内外县20元/天.人,省外40元/天・人。

脱产学习学历班专业班

少数民族干部、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个人学习期间不分省内省外20元/天.人。

飞       机

经批准限购普通舱位

火       车

限购硬席座位。

轮       船

限购三等舱位

汽       车

限购直线路程普通班车,据实报销。

其他交通工具

直线路程据实报销,不含出租小汽车。

注:1、特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出差到除道县、宁远、江华、恭城、富川五县以外的其他地区当天返回单位的按两天领取补助;

    2、一同出差的人员,住宿费按最高职别标准执行(凡在出差地点有家的出差人员,不得报销住宿费);

3、司机出车,只按行车里程领取行车补助:月累计出车里程在2000公里以上0.030元/公里,2000公里以下0.035元/公里。月底凭实际里程核报油费和出差补助。

4、出差一般情况下,不得报销伙食费招待费;特殊情况,经书记场长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报销,凡报销了伙食招待费的一律不得领取出差补助费

5、一同出差的人员,由组织人或带队人员统一报销出差费用。

6、职工因退休择地定居和调动的搬运费,由原单位安排一趟两吨以下的车辆,须安排车辆而未安排的可按单程直线路程4元/公里包干领取,单职工按2元/公里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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